(一)受理的条件 1、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由被投诉单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投诉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投诉的违法行为没有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也没有按劳动争议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的。 (二)不予受理的条件 1、对投诉人反映的违法事实超过2年的; 2、投诉人反映的被投诉单位不明确或者被投诉单位违法行为事实不清楚的; 3、对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的或者已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诉讼程序的; 4、被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或被投诉单位不属于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 5、投诉内容经检查与事实不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