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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审结郭春子、李天宇、刘鑫、任常绘、马田子、孟宪窈、吕洁、贾宇慧、王苗苗、叶小冬、洪源、李涛、王伟强、杨永田、薛怡君共15人请求你单位支付工资一案,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兰劳人仲裁字[2021]第1145-1159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兰山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电话:0539-5250270)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上述裁决中,第1147号、第1149号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其余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申请撤销,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