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宝钢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刚、王永良、朱发光诉被申请人山东华宝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裁字(2021)第476、477、478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劳动人事争议立案大厅)领取以上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临劳人仲裁字[2021]第476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13100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起十五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劳人仲裁字[2021]第477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41600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起十五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劳人仲裁字[2021]第478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41600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起十五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