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宝钢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刚、王永良、朱发光诉被申请人山东华宝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裁字(2021)第476、477、478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劳动人事争议立案大厅,联系电话:0539-8100718)领取以上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