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事局,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事局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山东省人事厅文件
鲁人发〔2008〕58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特殊贡献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4日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印发前,已受省部级以上领导机关表彰奖励的特殊贡献人员,凡符合国发〔1978〕104号、〔1988〕鲁劳险字第217号、鲁办发〔1988〕16号、〔1991〕鲁人退字第1号、〔1991〕鲁人退字第39号、〔1991〕鲁人退字第41号、鲁政发〔1998〕6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相应提高退休费比例。即:曾获得国务院等领导机关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曾获得省部级领导机关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及记一等功的人员,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
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印发后受表彰奖励的公务员,要严格执行该文件的有关规定,除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可相应提高退休费比例外,其他受表彰奖励人员不再提高退休费比例。受表彰奖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前,可暂按第一条所列文件的相应规定执行;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出台后,再按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继续按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对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机关表彰奖励、符合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人员,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