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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临人社发〔2018〕12号

[字号: ]  2018-04-02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8〕3号),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能力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有序发展的劳动人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裁审为中心,加强裁审与调解的衔接,将调解贯穿裁审始终,充分实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衔接机制的制度价值。
  二、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一)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确保裁审适用法律标准的统一。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共同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必要时可提出意见建议报送上级业务部门研究确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文书制作,应严格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执行。
  三、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要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该案件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或者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可以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
  (三)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移送执行函、先予执行裁决书、先予执行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探索建立委托查证制度。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需要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向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直接委托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为困难伤残职工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对相关争议坚持优先受理、快速处理、限时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
  四、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裁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裁审联席会议),负责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态势,相互通报裁审衔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等普遍性问题,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裁审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并成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推进裁审衔接工作常态化。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季度交流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争议仲裁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对于进入诉讼程序并变更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反馈案件信息及裁判意见。在建立健全纸质案卷借阅制度及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推动办案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数据一体化平台,逐步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三)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各级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四)建立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沟通预警机制。仲裁委员会处理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交流,共同研究案情和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重大敏感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有关案件信息。
  (五)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派驻法庭制度。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设立派驻法庭或者巡回法庭,建立快速处理与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应重视人民调解组织在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六)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中级人民法院每年通过举办师资培训、骨干培训、远程在线培训等方式,联合组织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庭审观摩、文书互查等活动,通过相互借鉴学习,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
  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联合向社会公布劳动人事典型案件,提高裁审公信力,引导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更多选择非诉渠道和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中级人民法院年终对裁审衔接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6号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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