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过渡期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备案工作
各用工单位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省厅通知要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并将调整用工方案、《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况登记表》和《使用劳务派遣工核定表》(临人社办字〔2013〕28号文件附件)于3月15日前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请各县区于3月30日前将本县区备案情况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二、做好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备案工作
依据新修订《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各用工单位应当自被派遣劳动者上岗之日起30日内,将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即《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况登记表》和《使用劳务派遣工核定表》各一式三份)及劳务派遣协议文本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劳务派遣单位要积极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备案工作。
三、加大对劳务派遣的指导监督力度
各县区要结合即将开展的2015年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对本县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检查,加大对用工单位通过劳务外包、承揽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力度,防止“假外包,真派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各劳务派遣单位在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时,要查看用工单位的《使用劳务派遣工核定表》,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不得派遣劳动者。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规范劳务派遣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联系人:王大光 联系电话:8329140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