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基层经办管理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设立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综合性经办管理服务机构,是落实各项惠民政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重心下移的重要平台。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级高度重视,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予以规范。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的意见》(临政发〔2009〕2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临政办发〔2011〕33 号)、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鲁人社发〔2014〕4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从便民利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切实重视和解决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遇到的有关问题,有力地推进了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近年来,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通过科学规划、典型引路、分类指导、整合资源、加大投入、考核验收等措施,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实体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向下延伸的需要,成为落实各项惠民政策的重要平台。但从总体情况来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还存在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落实不到位,规范化建设进展不平衡,业务内容单一,职能下沉不到位,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滞后,已成为当前制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向基层延伸的瓶颈。对此,各级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增强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基层平台建设“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好联系和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
二、充实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人员力量
依托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因地制宜设置机构,科学合理配备人员编制。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主要承担辖区内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属公益服务性质,业务上接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根据工作实际,在乡镇(街道)事业机构限额内,可单独设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在相关机构加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牌子。各县区要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统筹考虑人口、面积和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调配充实力量。工作人员原则上每6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人,每个乡镇(街道)不得少于5人。人员编制不足的,可在县级事业单位编制总额内,适当调增部分事业编制,用于补充急需专业人才。通过调整仍然不能按标准配备工作人员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聘部分具备条件的专业人员辅助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保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得到加强。编制空缺的,应按程序在年度用编进人计划内,公开招聘;也可从现有编制内具备条件的工作人员中,调剂使用。
城镇社区、农村社区和有条件的行政村,应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岗位),主要提供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统计调查和政策宣传服务。原则上应按每700名服务对象配备1人的标准,配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每个行政村(社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不得少于1人。工作人员可由行政村(社区)从现有工作人员当中调剂使用,也可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街道、乡镇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渠道面向社会聘用。行政村(社区)聘用的专职协理员,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管理和监督,居委会、村委会应予积极支持。由居委会、村委会人员兼职的,接受社区、行政村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的业务指导。
三、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
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巩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实体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以落实基层平台建设基本规范为保障,科学推动基层平台规范化建设,全面实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机构设置到位、人员配备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设施设备配备到位、业务标准规范到位、服务职能下沉到位,切实提高基层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全面推进业务下沉,增强社会保障服务能力。遵循“依法合规、责权统一、重心下移、全面下放”的原则,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基层平台服务项目,简化工作流程,切实将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险经办、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和劳动监察等服务职能下沉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基层平台,为城乡居民就地就近提供优质高效均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扎实开展基层平台规范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就业)平台建设基本规范》(鲁人社办发〔2013〕25号)的要求,大力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树立良好工作作风。要加强全市统一的基层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应用和培训,积极推广“数字化就业社区”试点经验,积极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广覆盖、全畅通、高效率的信息服务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切实提高服务效能。
加强队伍人员管理培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规定进行管理,由乡镇(街道)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逐步规范加强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人员管理。鼓励通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公益岗位开发、引入社会工作者等方式,充实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队伍。从事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落实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努力实现一岗多责、一专多能。
四、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经费保障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正常经费纳入各县区、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适当给予补助。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需经费,由县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解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补助,可参照本行政村(社区)同类人员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县区制定。
五、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织领导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处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最前沿,加强其队伍建设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各县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具体措施办法,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协作,切实解决制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的突出问题,着力打造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保障有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队伍,夯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基础,持续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建设富裕美丽的“大临沂、新临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