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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及内部分配方案

临人社办发〔2015〕12号

[字号: ]  2015-02-05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市人社局: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临人社发〔2014〕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工资分配政策,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科学考核,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工作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和自我发展能力。
  二、分配原则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原则,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将干部职工的绩效工资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量、工作效率、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直接挂钩,向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表现,决定本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法,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三、实施范围
  局全额事业单位在岗在编工作人员。
  四、绩效考核内容及绩效工资分配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标准为2013年9月调整时的津贴补贴,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2014年1月增加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两项构成。根据平时考核结果,按月发放2014年1月增加的津贴补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工作纪律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作风,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认真遵守工作纪律,自觉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结合岗位等级,对全额事业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在岗位等级内每个档次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差不能多于5%。
  五、考核办法
  市人社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局属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及分配办法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并报市人社局批准后实施。因工作需要,被借调到其他部门工作的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借调单位负责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平时考核。按每月出勤率,结合工作态度、工作纪律每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2、年度考核。本着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全体职工每年对全额事业人员投票。投票内容包括是否按时上下班;是否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工作有交叉时是否积极主动配合其他科室或人员完成任务;是否有良好的工作热情,是否积极参加由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否认真、准确、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等。
  六、纪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统一思想认识,让每一名干部职工都明白,实行绩效考核分配是国家用来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一种政策,奖励性绩效工资是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按人头、职称、岗位等进行的测算。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局人事科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职能和任务,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局党组批准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平公正。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考核结果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绩效工资实施后,任何科室(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其他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一经发现,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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