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院内自制制剂的管理,保障广大参保居民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进行提报备案。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将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市直医疗机构的自制制剂进行提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报备案的自制制剂,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配制的经物价部门批准少收费的制剂。
二、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于12月26日前,分别将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市直医疗机构的自制制剂,按照制剂名称、剂型、规格、制剂批准文号、制剂许可有效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市级物价部门收费许可复印件书面报市人社局。
三、市人社局对本医疗机构临床需要且市场上没有供应、经过有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的自制制剂,准予备案。并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准予备案的自制制剂,凭医师处方仅限在本医疗机构内部使用。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自制制剂的新纳入与退出提报备案工作。市人社局对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的自制制剂,将不再列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药物范围。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自制制剂,将自药监部门质检公告之日起停止该制剂的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资格。
五、市人社局将适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予以公布,并于2015年1月1日起,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