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不合理增长,确保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按照“保障基本、以收定支”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限价报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居民医疗保险目录内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医用耗材个人先自负20%,其余部分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二、居民医疗保险目录内1000元至15000元(含15000元)之内的医用耗材,其中进口的个人先自负60%,国产的个人先自负30%,其余部分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三、居民医疗保险目录内15000元以上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最高限价,一律按照150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中进口的个人先自负60%,国产的个人先自负30%,其余部分不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四、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居民医疗保险目录,认真做好本院医疗目录与居民医疗保险目录对应工作。因目录对应错误造成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或参保居民个人损失的全部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