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临沂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开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重要机构,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管理。继续教育基地分市、县两个层次。被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隶属关系,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公修课、专业课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有条件的继续教育基地经批准可接受其他地区和单位的委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新模式,推动培训项目、专家师资、教材资源、研究课题等建设,打造在线学习平台,不断强化和规范基地的软硬件建设和管理,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建档登记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及时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鼓励大型企业,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培训机构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设立继续教育基地。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内容、学时和考试(考核)成绩等内容按有关规定记入《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综合考核、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
(二)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各类教材、图书和专业性较强的报刊资料。
(三)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相对稳定、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队伍应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跟踪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要占30%以上;县级继续教育基地的教师必须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章 继续教育基地的审批
第八条 凡具备申报继续教育基地条件,有能力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均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自身的软硬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填写《临沂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对申报单位实地考察。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级审批:
(一)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批准设立,授予“临沂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开发区,下同)继续教育基地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文批准设立,授予“xxx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全市继续教育基地。制定有关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办法,检查、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指导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总结交流继续教育基地经验,表彰、奖励先进继续教育基地和管理人员。
(二)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其审批的继续教育基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区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表彰、奖励先进继续教育基地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凡经批准设立的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按照所审批的继续教育专业内容、施教范围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培训。确需增开新专业、扩大培训范围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审批,未经批准的培训专业、范围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招收学员,也不得将学习内容和成绩记入《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一条 各继续教育基地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学员考核管理、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收费管理、后勤生活管理、培训效果跟踪评估等制度。
第十二条 各继续教育基地应组织继续教育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跟踪最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科研生产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及时编写开展继续教育的讲义和资料,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
第十三条 各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总结继续教育活动中的新理论、新方法,并将这些理论和方法及时运用到继续教育实践中,采用岗位培训、学习交流、体验模拟、实地考察、在线学习等灵活多样的培养培训方式,努力解决继续教育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我市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第十四条 建立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备案制度。各继续教育基地应认真编制继续教育培训的年度规划和计划,于每年年底前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计划表》(附件2),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审核后对外发布,经备案的培训项目作为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培训和登记学分的依据。未申报备案自行实施培训的,不予核定学分;个别临时确需举办的项目,要在举办前15
天内申报备案;无特殊原因,一年内未申报备案也未开展相关培训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项目申请表》(附件3),并提前15天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并验印的《培训结业证书》,并凭此证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六条 各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建立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制度。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两年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基地的培训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益跟踪及典型事例等。对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继续教育基地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推荐优秀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松懈、教学质量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能发挥继续教育基地作用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不具备设立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市直部门、单位以及市属大型企业,可以填写《专项业务培训项目申请表》(附件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举办具有专业特色的专项业务培训项目,专项业务培训项目主要面向本系统、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关培训,达到补充业务知识,提升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的目的。专项业务培训项目的管理参照继续教育基地培训项目的管理方式,相关专项业务培训结束后,举办单位的办学资格即行截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1日。之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计划表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项目申请表
4、专项业务培训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