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县支行、银监局各县监管办事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10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落实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的对象,具体包括符合
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残疾、享受低保、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
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户联盟等创业个人或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个人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每人10万元计算,最多不超过3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提高到3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
中央财政承担75%,地方财政承担25%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超出中央规定标准的贷款所需贴息资金,全额由省级创业劳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自2014年
起,各县区在上报贴息资金申请及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时,按照中央规定标准内贷款情况单独列示。
二、加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确保担保基金的安全
各县区小额担保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不足部
分可以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
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各级人社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三、畅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创新反担保形式
加快推进网上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信息化进程,
采取现场集中办理的形式,提供“一站式”服务。降低反担保门槛,可采取质押、抵押、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信用保证、“联户联保”等形式提供反担保,也
可用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用生产设备以及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自然人等提供反担保。小额担保机构依法审查申请人信用报告,经办银
行给予积极支持。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机制和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参加的联合会商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商座谈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改进工作,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检查督导,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放的多、用得好、收的回,尽快形成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的机制。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