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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做好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人社字〔2014〕163号

[字号: ]  2014-05-20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保财险各县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为做好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17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确定。暂按2014 年参保缴费的居民人数和省规定的人均筹资标准核算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以此为基数按80%的比例向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拨付资金。待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信息系统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整合并确定参保缴费居民基本信息后,再确定2014年度应拨付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

二、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流程。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 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一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的,居民大病保险费用也应实现即时结算,参保居民 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是需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居民大病保险费用应同步报销。

三、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一是执行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办法时,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大病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仍执行原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原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的大病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仍执行原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二是符合20类重大疾病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原省卫生 厅等部门《关于印发《20类重大疾病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试行)》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32号)规定执行。

四、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商业保险机构要根据 承办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要求,扎实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按照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完善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接、与定点 医疗机构的互联互通,真正做到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在各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服务窗口,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三是制定 方案,加强与各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协调衔接,及时稳妥地做好今年以来参保居民已发生的大病费用的补偿工作。四是按季度及时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报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情况。五是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积极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附件: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流程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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