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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人社发〔2014〕10号

[字号: ]  2014-04-29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鼓励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加快建设和规范管理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特制定《临沂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9日      


临沂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一步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临政办字〔2014〕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在全市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并为之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设立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的科学性。

第六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构;

(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七)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七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六)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第三章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认定


第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二)入驻创业实体5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200人以上;

(三)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10户以上(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企业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新入驻初创企业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第九条 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驻创业实体8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00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10-30个百分点;

(二)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10户以上创业3年以内的企业(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第十条 评估认定时间

2014-2018年,全市每年评估认定不超过10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于每年一季度开展,每年评估认定一次。各县区、各部门申报材料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 评估认定程序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临沂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2、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3、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孵化基地或园区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4、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5、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和复核。当地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评估和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采取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现场答辩、基地园区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临沂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认定。被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授予“临沂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临沂市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


第四章 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市里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运行经费。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经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每处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要积极创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凡成功创建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市里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管理,按照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隶属关系,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内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市级示范资格。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制定县(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奖励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附件:临沂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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