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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社会保险基金投诉举报

[字号: ]  2018-07-18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办事名称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代码

76

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举报人)

办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办理地点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市人社局5楼西侧基金监督科(或市政务大厅南108室)

举报电话

0539-8128186,12333

传真号码

0539-8303179

通讯地址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邮政编码

276001

举报邮箱

[email protected]

提交申请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调休方案执行)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秋冬季) 下午14:00~17:30(春夏季)

办理对象

对养老、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投资运营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办理期限

30日。情况复杂的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发放证件或证明

法律效力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对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权利和义务

举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提出举报的权利;

2.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权利。

举报人依法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举报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社保基金监督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举报条件 (申请条件)

1.有明确被举报主体;

2.举报的内容符合举报范围。

对于以下举报,不予受理:

1.无实质性内容,或内容不具体,无法核实的;

2.纯属个人问题,与政府职责无关的;

3.已进入仲裁、司法程序的;

4.已定性且实行信访终结处理的。

对编造事实、恶意举报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文书

所需材料

视具体举报事项

举报范围

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2.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弄虚作假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

1.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违规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未严格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3.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6.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2.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

1.违反规定办理退休,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工伤,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3.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五、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办理程序

1.审核接收。举报内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接收材料;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指引投诉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

2.审查受理。依法审查举报材料及相关情况,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举报人(匿名举报除外)。

3.调查核实。符合举报条件并属于管辖范围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鲁人社规〔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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